问题 |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何不同 |
释义 |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是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对实行犯罪其促进作用的行为,即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也就是有实现其犯罪故意的行为;而犯意表示行为只是单纯流露犯意,不是实现犯意的具体行为,没有对法益构成现实威胁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要求的行为包括两类: 1、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如购买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以及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 2、制造条件,即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可以表现为: ①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现场和被害人的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守护被害人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 ②创造实行犯罪的主体条件,如勾结纠集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 ③制造实行犯罪的现实作案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进行分工等。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如果是犯意表示的话,那么司法机关肯定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毕竟我们在生活当中和他人产生矛盾之后都有可能流露出一些比较极端的想法,关键是产生了违反法律的想法后,理智的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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