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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
释义
    

法律主观: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 债权人会议 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 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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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