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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地方在哪
释义
    本文介绍了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办理地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而出租房屋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将会被罚款。另外,《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出租人需在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法律分析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办理地点可以是辖区派出所,也可以是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
    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第六条,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之流动人口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拓展延伸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地点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中。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同时,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房屋出租登记机构的具体登记要求和程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如果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则由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房屋出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如未在房屋内安装安全灭火设施、未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等,公安机关还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也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制裁。
    结语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办理地点可以是辖区派出所,也可以是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出租人需在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时还需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后,出租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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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7: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