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给付和行政救济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给付和行政救济包括了以下区别: (一)行政给付:政府主体给特定人群(穷、烈属、灾民等等)发钱发物资给优惠,比如五保户的救济金,烈士抚恤金啊。政府本身没有做错什么,纯给好处的。 (二)行政救济: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有错,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公民申请行政机关恢复或者补救自己的损失,这个时候,政府就要行政救济了。就是政府做错了,该赔人家的。 一、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 (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原因是: (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这类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原因是:这类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例如机关领导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态度和水平的印象,需要靠日积月累形成,人民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条件。另外,这类行政行为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 行政调解。这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针对的是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的当事人,没有强制性。 仲裁是法定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的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其特点是自愿性、灵活性、简便性和经济性。 二、拆迁维权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方法一: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方法二:信访: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方法三:诉讼与谈判: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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