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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二手房不能交易?
释义
    法律分析:以下二手房不能进行交易:
    第一、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第二、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第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第四、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第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第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第七、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第八、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第九、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第十、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第十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最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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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