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二审 的法官会和 一审 的法官联系。但是只是限于程序上的联系,若是因为具体案件的具体审理,不同审级的承办法官是不可以交流案件的。如果就具体案件审理联系了则违背了回避的审理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