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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护士变更不想去原单位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并加盖公章);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6、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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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