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做假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证人作假证可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不可复议。举证期限应在30日以上,当事人应在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放弃权利。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适当延长。 法律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作假证,可能会构成妨碍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法院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最终由法院决定,且该决定不能复议、上诉。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如遇到证人作假,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如训诫、罚款、拘留等。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但决定不可复议、上诉。举证时限规定:被告应在答辩期前提出书面答辩;法院应在送达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可协商一致,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权利;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困难可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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