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婚姻与离婚的差异 |
释义 |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婚姻要件不完整而成立的婚姻,受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则是指违法婚姻,如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未达法定婚龄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财产处理需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nbsp;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nbsp;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nbsp;(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结语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结婚要件不完备而成立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可使该婚姻无效。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需在一年内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时,需携带身份证、结婚证、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被拐卖、胁迫的证明文件。无效婚姻指违法婚姻,如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疾病、未达法定婚龄等。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否则由法院判决。子女问题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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