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什么是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合议庭的职责有哪些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网相关律师。
该内容由 郑纪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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