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立学校是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杜会服务组织。 常见的有:医院、学校、科协、科研院所、图书馆、群艺馆、报社、出版社、公路处、养路费征稽; 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农机站、农技推广站等等,几乎很多行政单位都是事业性质的单位。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