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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托财产罪的量刑标准与背信运用
释义
    金融机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旨是明确划定了该罪与非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本罪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受托义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委托财产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立案标准包括金额在30万元以上、多次擅自运用、或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认定
    一、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二、划清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仅限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犯罪。
    三、划清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本罪仅限法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本罪,而应视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标准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
    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对于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若其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且情节严重,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与非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之间有明确的界限,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擅自运用财产数额、多次擅自运用财产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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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