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车主携带以下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到机动车检测站(非免检车辆)或车辆管理所等(免检车辆)申请;现场的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然后对于符合规定的,现场工作人员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最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