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持有枪支人打猎误伤同伴是否构成犯罪 |
释义 | 【案情】 被告人王某和同村乡民胡某、刘某在通过公安机关收枪治爆宣扬后,明知私藏枪支属违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各自长期私藏土火枪一支。被告人王某与胡某、刘某三人互邀后,各自带着一支自制火枪,上山围猎野猪。在本村某湾内,王某发现野猪开枪射击,子弹射出后经石头反弹击中胡某腹部,致胡某受伤,经法医断定:胡某系外伤致腹腔多脏器损伤,属重伤。经断定:被告人王某和同村乡民胡某、刘某分别所持的三支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均具有杀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所持有的火枪为2001年被告人从同村乡民何某处以65元购得。 【歧义】 本案被告人王某、胡某、刘某明知私藏枪支属违法违法行为,不合法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各一支,且将该枪支用于围猎野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榜首款(二)项之规定,三被告人均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可是,王某在开枪射击野猪时,所发射子弹经石头反弹后击中胡某腹部,致胡某受重伤,王某发射子弹致胡某重伤是否构成违法,存在两种不同的知道: 榜首种观念以为:王某发射子弹经石头反弹致胡某重伤是意外事件,故王某不应对发射子弹致胡某重伤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理由为:王某开枪是为了射击野猪,这扫除了王某成心损伤胡某的可能性。胡某所受之重伤系王某所发射的子弹在未击中野猪时经石头反弹击中胡某腹部所造成的,而非王某开枪因射击误差而直接击中胡某所造成的,这说明胡某对王某受伤也不存在过错。子弹经石头反弹击中胡某,标明王某在发射子弹时没有知道到自己的开枪会发作损害别人人身权益的成果,并且王某执政野猪射击时根本无法预见子弹经石头反弹伤人的景象。因而,胡某受重伤应为意外事件。 第二种观念以为:王某开枪致胡某重伤的行为应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理由为:胡某腹部受伤系王某开枪所造成的,王某开枪射击野猪的行为尽管扫除了其成心损伤胡某的可能,可是并不能扫除其过错致胡某受伤的可能。纵然王某所射子弹并非因射击误差而直接击胡某,可是,结合王某的射击技能、火枪功能和方针特色来看,王某开枪致别人受伤应具有预见可能性,王某自己没有预见而盲目开枪射击野猪,征表出其疏忽大意的心思情况。现胡某所受之伤被断定为重伤,应断定王某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本案王某打野猪发射子弹经石头反弹致胡某重伤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其理由如下: 榜首,从违法客体来看,王某开枪射击野猪的子弹经石头反弹后发作了致胡某重伤的成果,然后侵犯了胡某的身体健康权。从违法客观方面来看,本案存在王某将不合法持有的枪支用于射击野猪的开枪行为,并且王某开枪所射出的子弹造成了胡某重伤的损害成果;同时,因为王某开枪才使胡某被子弹重伤,假如王某不开枪射击野猪就不会发作胡某被子弹击中的现实,可见王某开枪的行为与胡某受重伤的成果存在因果关系。从违法主体来看,王某具有彻底刑事责任才能,并且致使胡某受伤的子弹是王某为了射击野猪而成心射出的。从违法片面方面来看,王某发射子弹的意图是为了射击野猪,动机为杀死野猪后食用或许卖钱,并且王某射击野猪的子弹经石头反弹后才击中胡某,因而,王某是否具有罪行是判别王某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的要害所在。 第二,罪行的表现形式分为成心和过错两种。本案王某的意图和动机均与损伤胡某身体健康无涉,并且,王某、胡某、刘某相邀围猎野猪和王某向野猪开枪的现实扫除了王某成心损伤胡某身体健康的可能性。过错按照行为人心思情绪的不同内容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错和疏忽大意的过错。结合本案案情,因为胡某的重伤系子弹经石头反弹后击中所造成的,王某在开枪射击野猪时明显没有预见到胡某可能会受伤的成果,因而,王某片面上不具有过于自信型过错的罪行。对于王某是否应当预见到发射子弹可能会伤人的成果是判别王某因具有罪行而构成违法仍是王某因意外事件不构成违法的要害。 第三,王某是否具有成果预见责任能够从两个方面进行判别。一方面,依据刑法理论,是否具有等待可能性对于确定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存在过错的罪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王某在围猎野猪时,用不合法持有的火药枪向野猪射击,所射出子弹尽管经石头反弹后击中胡某,可是,假如胡某不运用该枪,胡某就不会被子弹击中而身受重伤。本案王某不运用枪支围猎野猪具有等待可能性,法院应确定王某在片面上存在过错的罪行,王某在没有预见到成果时应具有成果预见责任。另一方面,本案王某已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因为枪支的杀伤力较强和杀伤规模较大,王某不合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因使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处于风险情况,王某负有以采取有用办法扫除风险或避免成果发作的特定责任,王某对不合法持有和运用枪支的笼统风险应当具有知道和控制才能。并且,王某的枪支系2001年从别人处购买,仅王某私藏就已超过十年,明显该枪的制作技能和实践情况标明该枪功能较差且不安稳。从王某的认知才能、枪的实践功能以及射击方针的特色来看,王某不可能定点对野猪准确射击,其开枪后因射击误差或许石头反弹子弹致别人损伤的可能性均存在,因而,王某应当具有成果预见责任和成果逃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某运用不合法持有的枪支射击野猪时应当预见到开枪可能发作损害别人生命权或健康权的损害成果,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履行成果预见责任和成果逃避责任,其犯过错致人重伤罪的现实存在,罪名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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