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守所使用械具规定: 1.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2.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法律客观: 《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