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法院可以把被告从羁押场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1、人民法院可以到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内开庭,这也可以体现出法院审判工作的便民性;2、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法院不应进行缺席审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度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知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道身份版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权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来所地管辖,也就在被告住所法院开庭果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