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父收养继子女条件 |
释义 | 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1)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3)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不要求继父母有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6)继父母可以收养多名继子女。 一、继子女收养公证要交的材料 1、收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户籍滕本),结婚证,要求收养的申请书等。 2、送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要求送养的申请书等。 3、被收养人应提交:户口簿,年满十六岁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为十岁以上的需出具本人自愿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4、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5、被收养人的照片(最好2寸白底)。 6、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在收集材料过程中应注意的是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请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提供送养人的死亡证明。 二、收养成立的效力有哪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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