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最新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根据新标准,饮酒驾车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而醉酒驾车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此外,新标准还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将首先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就可以采取抽取血液的方法检验酒精含量:1、死亡事故;2、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检测;3、当场否认呼气 法律分析 最新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如下: 新标准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根据新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酒醉驾车论处。相比美国为0.1%,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0.05%。 二、简而言之,酒后驾车判定标准可以归纳如下: 小于0.2就不属于饮酒; 大于0.2小于0.8的属于饮酒; 大于0.8的就属于醉酒驾驶。 这是全国交警都统一的标准。 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三、酒后驾车的判定方式方法: 新标准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将首先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以判定肇事原因是否与酒后驾车有关。以下四种情况可采取抽取血液的方法检验酒精含量: 1、死亡事故; 2、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检测; 3、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测结果; 4、伤人事故呼气检出酒精。抽取静脉血液将由医务人员进行,血样送交管部门事故处检验。 在我国的交通法律中有着较为详细的数值。我国对这类检测主要是靠驾驶者的呼气酒精测试,如犯罪者不予配合或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对驾驶者进行抽血测试,进行准确的酒精含量检验。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安全的不断改善,对于酒后驾车的惩罚力度也逐渐加大。为了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全新酒后驾车标准,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金。而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也有详细规定,其中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血液酒精含量阈值是指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对神经系统产生影响,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根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在20mg/100ml至80mg/100ml之间(即饮酒后8小时至120小时),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金。而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即饮酒后24小时至72小时),则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处12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酒后驾车的检验方法,也有相应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取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需要由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盖有检验机构公章,并由4名以上检验人员签字。 总之,全新酒后驾车标准中,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提高驾驶者的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结语 最新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已经详细规定。根据新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酒醉驾车论处。相比美国为0.1%,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0.05%。全国交警都统一的标准可以归纳为:小于0.2就不属于饮酒;大于0.2小于0.8的属于饮酒;大于0.8的就属于醉酒驾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将首先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以判定肇事原因是否与酒后驾车有关。如果驾驶者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或者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或者伤人事故呼气检出酒精,抽取静脉血液将由医务人员进行,血样送交管部门事故处检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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