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的问题,法律上没有限制。首先,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约定。其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提问,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