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壳上市与反向收购的定义 |
释义 | 借壳上市与反向收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壳公司的股份,将其作为上市主体,导致上市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发生重大变化。而反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壳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将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纳入上市公司,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在反向收购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主体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法律分析 借壳上市是反向收购吗?不是。 借壳上市,由于借壳企业的资产、负债甚至连同人员、业务和经营资质一起进入选为“壳”公司的上市主体,该上市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 反向收购上市(又叫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从而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 反向收购属于公司收购合并的一种正常形式,在美国已经有长久的历史,是公司股票上市的捷径。目前,采用反向收购的公司越来越多,每年以反向收购上市的公司与IPO方式上市的公司数量基本持平,近年来,更有超越的趋势 反向收购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合并,在形式上由上市主体发行权益性工具“购买”非上市主体,而实质上“被购买”的非上市主体通过权益互换反向取得上市主体的控制权。虽然法律上将公开发行权益性工具的上市主体视为母公司,将“被购买”的非上市主体视为子公司,但是在反向收购中由于法律上的子公司拥有统驭法律上的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其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因此该法律上的子公司是实际购买方。实际购买方与被购方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属于控股合并。 反向收购,一般无需同时进行整体转让或重大资产出售,实际购买方的资产、负债、人员并没有注入所购买的上市主体,只是取得了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持续经营,该上市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不会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 结语 借壳上市与反向收购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借壳上市是指借助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将非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人员等整体注入上市公司,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方式。而反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并实现对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收购,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反向收购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合并形式,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主体产生重大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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