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阳市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表 |
释义 | 法律分析:贵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因交通事故只有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2、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贵阳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市外 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各市、州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统一规定文件的,按照该文件执行。没有规定文件的,按照 100元/天计算 营养费:营养费计算标准为50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按照住宿费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因交通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贵阳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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