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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释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1)、(2)、(8)这三种情况的,应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货物或固定资产的成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3)、(4)、(5)、(6)、(7)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乘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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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