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生领回扣属商业贿赂可以处以没收财产吗 |
释义 | 医生收回扣属商业贿赂说法是正确的,且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处以没收财产。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可以商业贿赂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法视野下怎么界定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一)行贿主体 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是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商业机会、商业地位而实施行贿行为的一切自然人或者单位,即“经营者”。 (二)受贿主体 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受贿主体是在商业活动中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通常都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力,一般区分为单位、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商业贿赂犯罪主观方面 (一)商业行贿的主观方面 商业行贿的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以外,还要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商业受贿的主观方面 商业受贿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受贿者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却仍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商业贿赂犯罪客体 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一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侵犯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商业贿赂犯罪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根据商业贿赂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商业行贿行为。 (二)商业受贿行为。 (三)介绍贿赂行为。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商业贿赂犯罪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文化原因:权力和金钱之间的互相依赖、互相吸引、互相利用构成了贿赂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中国历史的文化精神中,有不少精神文化糟粕制约着民族素质的提高,成为滋生腐败社会风气的“养分”,对于现实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形成具有潜在的影响。 2、经济原因: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存在缺陷,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在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法制原因:虽然我国针对商业贿赂制定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并完善了刑事立法,但在立法成因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还需完善。在执法成因上,执法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可能导致执法力度不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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