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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有没有调查权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1、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如何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办案人应遵循哪些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3、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能否终止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4、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什么文书?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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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5: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