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吗? |
释义 | 赠与合同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前者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后者经公证即可生效。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社会捐助、公益捐助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类似,称为特种赠与。大陆法国家普遍规定赠与合同源于罗马法的约因理论与要物合同规则,但也有理论认为赠与合同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生效。普通法认为纯粹的赠与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引入允诺禁反悔与财产禁反悔制度来强制执行无偿赠与合同。 法律分析 不是,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1,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 2,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关于赠与的合同经公证后不需转移所有权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3,关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般在条件成就之时才生效。 4,社会捐助,公益捐助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似,此类赠与也叫特种赠与,同样是诺诚合同 以上规则是大陆法国家的普遍规定,它源于罗马法的约因理论与要物合同规则。但也有理论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最为债权合同的赠与合同是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在未有违反社会福利等条件下已经于成立时生效,而转移所有权仅是物权合同的成立于生效要件,因此从这个观点出发当事人间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合意(合同)已经自成立时生效了。 与此对应,普通法上的合同规范因为受“对价原则”的牵制,一般认为纯粹的赠与合同(未附条件的赠与)没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仅仅是“君子协议”,因此即使赠与人转移所有权给受赠人,他仍然可以在对方未达到取得时效的时间内要回标的物;但为防止赠与人滥用此项权利并保护受赠人合理的信赖利益,衡平法引入了“允诺禁反悔”与“财产禁反悔”制度来付与一定条件下无偿赠与合同以强制执行力。 结语 赠与合同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需要除赠与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其他现实给付行为。而诺成合同则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在大陆法国家,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需转移所有权才生效;而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无需转移所有权即可生效。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般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此外,社会捐助、公益捐助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类似,也属于诺成合同。以上规定源于罗马法的约因理论与要物合同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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