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是否为要物合同,如何理解赠与合同 |
释义 | 赠与合同是否为要物合同,如何理解赠与合同 一、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吗 赠与不仅仅是要物合同还包括诺成合同,因此说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是片面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的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定要分别对待,要看法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才能确定赠与是哪一种合同,赠与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须要依法进行。 如何理解赠与合同 我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1,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 2,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关于赠与的合同经公证后不需转移所有权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3,关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般在条件成就之时才生效。 4,社会捐助,公益捐助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似,此类赠与也叫特种赠与,同样是诺成合同 二、赠与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历史关系 大陆法国家的普遍规定,它源于罗马法的约因理论与要物合同规则。但也有理论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最为债权合同的赠与合同是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在未有违反社会福利等条件下已经于成立时生效,而转移所有权仅是物权合同的成立于生效要件,因此从这个观点出发当事人间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合意(合同)已经自成立时生效了。 与此对应,普通法上的合同规范因为受“对价原则”的牵制,一般认为纯粹的赠与合同(未附条件的赠与)没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仅仅是“君子协议”,因此即使赠与人转移所有权给受赠人,他仍然可以在对方未达到取得时效的时间内要回标的物;但为防止赠与人滥用此项权利并保护受赠人合理的信赖利益,衡平法引入了“允诺禁反悔”与“财产禁反悔”制度来付与一定条件下无偿赠与合同以强制执行力。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方所有所有的当事人;表示接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赠人;当事人所转让的财产,称为赠与物。 赠与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正是这一特征,是赠与合同区别于遗嘱。 (二)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赠与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处。赠与合同的成立,将导致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 (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并不承担对价性义务。 (四)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是没有对价格给付条件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无须支付对价。 (五)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点把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不同。按照《民法典》,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将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合同即告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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