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现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何为土地确权共有人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土地共有人是指能够与土地承包责任人分享承包土地相关权益的人,一般为其家庭成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