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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罪认罚后律师能做无罪辩护吗?
释义
    法律虽未禁止辩护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做无罪辩护,但考虑到辩护效果及禁止违反自我承诺等原因,辩护律师不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做无罪辩护。在现实中,基于某些因素的考量(譬如既想获得量刑从轻,又试图争取无罪),辩护人仍可能开始一场华丽的冒险:在案件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进入庭审程序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无罪辩护。面对此种局面,大致有以下几种处理模式:
    第一、公诉人撤回原有的量刑建议,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认罪认罚,若辩护人在庭审中坚持无罪辩护,公诉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当事人并非真诚认罪认罚,而是通过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否定控罪。由于认罪认罚的使用前提是当事人真诚悔罪、接受处罚,故公诉机关可以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为由合理怀疑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撤回原有的量刑建议,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等程序进行审理。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一般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否认指控的,不再适用速裁程序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对于辩护人而言,其好处在于可以充分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争取无罪判决;其风险在于一旦无罪辩护失败,原来通过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理将不复存在(除非,检察机关仍坚持原来从轻的量刑建议)。考虑到我国无罪辩护的现状,辩护人应慎重采用无罪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案件继续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但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或量刑建议,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该条赋予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超出量刑建议判罚的权力。
    第三、案件继续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进行审理,但人民法院建议公诉机关更改量刑建议。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若认为原量刑建议不当的可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整。在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够真诚,原有的量刑建议量刑过轻,并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调整。
    一、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会走什么程序
    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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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