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申诉后多久能立案? |
释义 |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一、申诉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2)申诉的受理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再审的特点是什么?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三、刑事申诉具体是什么意思 刑事申诉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刑事案件申诉人两年以上的上诉: 1、对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法院不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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