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属于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