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以上增值税纳税人,即使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如下: 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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