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派出所不作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第五十四条 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六)父母离婚、再婚的;(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名字。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