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 3、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该不分或少分。 一、一般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则如下: 1、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3、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总而言之,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通常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儿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来执行,继承与死亡的时间有很大的关系。 第一种情况:哥哥先于父母死亡则由哥哥的后代进行代位继承,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种情况:父母先于哥哥死亡,哥哥继承的父母财产由嫂子和哥哥后代继承。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