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置时,应当首先采用拍卖的方式如果当事人两方及有关权利人认可变卖的,能够变卖。 2、变卖通常适用于金银、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存困难或者保管花费过高的物品,对于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首先应当选择拍卖,而不是变卖。 3、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路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拍卖组织进行,并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变卖物品的价格能够未经过评估及拍卖流程,由两方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对拟变卖物品的价格进行商定,或者参照当地的市价。 4、对于流拍的,动产能够再降价进行一轮拍卖,不动产能够再降价进行二轮拍卖,且每次降价的数额最高不得超出前次保留价的20%变卖物品变卖不成的,能够降低价格变卖,最低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5、对于不动产,持续三次降价拍卖都流拍的,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流拍之后再进行一次变卖,但是变卖的价格应当以第三次流拍的保留价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