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区分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 |
释义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提起诉讼,对抗原告和被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只有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才能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所谓独立请求权: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二者的区别如下: (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是自己提出诉讼。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2)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既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是法院通知参加。在诉讼中无独三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只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才有权提出上诉。 拓展延伸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确定其存在与适用条件 确定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存在与适用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查看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是否存在明确规定的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次,需要分析具体案件的背景和事实,判断第三人是否具备与案件相关的利益,并能够直接受到案件结果的影响。同时,还需考虑第三人是否具备提起独立请求的法律地位和资格。通常,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具备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直接联系的特定条件。综上所述,确定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存在与适用条件需要综合分析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相关利益关系,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其地位相当于原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定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存在与适用条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相关利益关系。只有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才能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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