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看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具体量刑,请参考:、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 (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