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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孤老监护人有哪些义务
释义
    本文介绍了孤老监护人在承担监护职责时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代表被监护人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操作、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同时,文章还区分了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并介绍了孤老监护人的指定方式。
    法律分析
    孤老监护人在承担监护职责时,有以下义务:
    1. 代表被监护人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操作,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被视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2、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3、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4、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监护权与抚养权有哪些区别
    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3、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三、孤老的监护人如何指定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老人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指定监护人。
    而对于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为身体的衰老而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与之相应的,民法为其设立的制度就是赡养制度,而不是监护制度。尽管身体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轻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别人的监护。
    拓展延伸
    监护权与抚养权是两个在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权利,它们的区别在于它们的目的和实现方式不同。监护权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其目的是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而抚养权则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抚养和教育,其目的是培养未成年人的品德和价值观,以便其成为一个独立、有责任心和自我管理能力的人。
    监护权主要是通过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的,而抚养权则更多地依赖于家庭内部的道德规范和教育方式。监护权通常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担任,他们有义务确保未成年人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教育,以帮助他们成长和发展。而抚养权则更多地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和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要尊重和理解未成年人的需求和情感,以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积极的心态和行为习惯。
    在实践中,监护权和抚养权有时会相互重叠,例如在父母离婚或监护人去世后,未成年人需要由其他家庭成员或社会组织进行照顾和抚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监护权和抚养权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前者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后者则是为了培养和照顾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
    总之,监护权和抚养权在家庭关系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权利,它们的目的和实现方式不同,需要家庭成员或社会共同关注和维护。
    结语
    监护人在承担监护职责时,有代表被监护人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操作、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等义务。监护权与抚养权有所区别,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而抚养权是一种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孤老的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由有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同时,民法也设立了赡养制度,而非监护制度,尽管身体老了,但老人的心智更健全,不需要别人的监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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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