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发票的罚款依据 |
释义 | 普通发票丢失的罚款标准及申请流程。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后每组处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未改正每组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情节严重每组处一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丢失发票应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资料,经核实后办税服务厅出具处理意见单作为记账凭证。 法律分析 普通发票丢失的罚款标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3、情节严重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规定处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人请提供以下资料: 1、遗失发票开票明细。 2、发票遗失作废声明。 3、遗失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其次,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发票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 结语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于普通发票丢失的罚款标准如下: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此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情节严重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发票是会计核算和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并经办税服务厅核实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发票处理意见单》作为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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