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局因发票丢失开罚金多少?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处罚方式。如果发票取得方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使用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是不被允许的。纳税人丢失空白发票或空白普通发票,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纳税人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由于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原因往往与保管不善有关,因此如果发票取得方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使用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是不被允许的。具体处罚方式会与发票类型相关,如下所述。 一、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结语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原因往往与保管不善有关,因此使用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是不被允许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发票的情况,并根据发票类型受到相应的处罚。丢失空白发票和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需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则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