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巾,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困公致残后刚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5)其他因公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