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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复议复核程序规定
释义
    刑事复议程序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然后一审法院将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受理。
    一、刑事复议复核程序规定--申请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二、刑事复议复核程序规定--受理与审查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
    (二)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三)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六)所附材料齐全。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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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