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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局刑事复议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公安局刑事复议程序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
    (二)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三)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六)所附材料齐全。
    第十五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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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