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单位因员工产假拒绝休假178天? |
释义 | 符合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女方当事人,可在享有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再获得地方奖励的产假天数。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女职工可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并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女方当事人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地方奖励的产假天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广东单位因员工产假拒绝休假178天,引发劳动纠纷 广东某单位发生了一起劳动纠纷,原因是一名员工拒绝休取她应有的产假,导致产假期间累计工作178天。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员工主张单位未能履行法定的产假权益,而单位则声称员工自愿选择继续工作。劳动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员工是否应享有合法的产假权益,以及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工作。该事件的处理将对类似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和权益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双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合法权利。 结语 在劳动纠纷中,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有权享受产假,并且单位不得侵害其权益。对于类似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包括投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这起劳动纠纷的处理将对类似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和权益保护产生重要影响,需要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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