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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只交五险不交一金的公司值得去吗
释义
    从法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也就是“五险”)的义务,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一金”并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而只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层面的文件予以了规定。因此,如果对“违法”作狭义的理解,认为只指法律的话那么“不交一金只交五险”就是合法的,而一般情况下,“违法”都是包括行政法规的。
    因此,“不交一金”也构成违反行政管理条例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反映情况,但比起社会保险来说,因为法律文件的层级略低,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所以在个别地方的执行当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而且由于投诉是实名制,劳动者也面临各种内部风险。
    另外,还可能涉及到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问题,个别地方规定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可以不交公积金。总之,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公积金是行政法规确立的“软”用人单位义务,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确实可能是一个劣势,提问者可以自行权衡是否有相应的优点,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值不值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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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