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政人员是有行政处罚的权利。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一、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为包括哪些? (一)拟定本区域财政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审查本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及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审核本部门其他机构拟制定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五)处理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六)处理非复议、非诉讼渠道反映的行政处罚违法问题; (七)负责本区域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工作。 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 (一)对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拟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撤销资产评估机构、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罚决定案件;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管辖权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财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一)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规范,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