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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就是开发商一房两卖
释义
    遵循下列原则处理:
    1.有一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过户权。
    2.各买受人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各买受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一、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商品房多重买卖房子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的房子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子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子的一方所有。
    二、一房数卖中买受人权利顺序是怎样的
    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序是这样的,如果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房子归他;如果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有人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子归他;如果买受人都没有办过户手续,也没有预告登记,那么谁先占用了房子,房子就归谁;如果以上三个都没有,谁先支付了房屋的价款房子就归谁。其他人可以追究卖房方的违约责任。
    三、卖二手房合同纠纷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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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