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该如何申请? |
释义 | 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 2、《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我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因资金不足时,可向我中心各所属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XX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提取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3、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同意按照本办法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7、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借款人申请贷款视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及不低于房价总额20%的首付款单据;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需提供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产权证,建筑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或决算; 3、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 4、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建房交款单据、集资建房或买房协议书;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6、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7、保证人出具的担保证明及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8、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证明;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同时附有关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查; 2、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通过对借款人购房真实性及还款能力的审查,提出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建议,初审合格并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3、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将贷款材料转回各分支机构; 4、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将贷款材料转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抵押担保当事人,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各分支机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六、办理时限 1、受理审查。分支机构初审时间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个工作日,批量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可延长3个工作日; 2、审核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审批时间自收到各分支机构报送的贷款材料起不超过3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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