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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人数有规定吗?
释义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一、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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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3: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