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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政公用工程资质承包范围
释义
    1、 市政工程一级资质承包范围是,能够承接各种市政公共工程的建设。
    2、 市政工程二级资质合同范围是,能够承担下列市政公共工程建设:
    (1)各种城市道路,单跨不到45米的城市桥梁;
    (2)每天小于15万吨的供水工程;每天小于10万吨的污水处理项目;每天小于25万吨的给水泵站,以及每天小于15万吨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种给排水和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的燃气管道以及调压站,供热面积比150万平方米小的供热项目,以及各种供热管道项目;
    (4)各种城市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5) 断面比25平方米小的隧道工程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6)各种城市广场以及地面停车场的硬质路面;
    (7)单项合同金额小于四千万元的市政综合项目;
    3、市政工程三级资质合同的范围如下:
    (1)单跨比25米小的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城市桥梁工程,不包括高速公路;
    (2)日生产能力小于8万吨的供水厂;日处理能力小于6万吨的污水处理项目;每天小于10万吨的供水泵站,以及每天小于10万吨的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直径小于1米的供水管道;直径不到1.5米的污水以及中水管道;
    (3)小于2kg/cm2的中低压输气管道以及调压站;供热面积不到5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以及直径不到0.2米的热力管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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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