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 2、无过失性辞退;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5、经济性裁员; 6、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